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理人 歐俐均
上異議人與相對人 賴欣慧 間聲明異議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