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7號

異議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理人 歐俐均

上異議人與相對人 賴欣慧 間聲明異議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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