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8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正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家賢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10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惟扣除已繳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
6,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