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2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余日進
陳建宏
被 告 朱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