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63號
原 告 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紀佑軒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複代理人 張鎧銘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蔡佩儒 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柒仟捌
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