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7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朱民順
訴訟代理人 林宥均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温鏡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筱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7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朱民順
訴訟代理人 林宥均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温鏡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