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7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朱民順
訴訟代理人  林宥均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温鏡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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