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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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98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秀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9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2、編號5、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秀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遂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危害治安,所為實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得之物已有部分(即附件附表編號3、4、編號6至9、編號13至15所示之物)發還由被害人 胡甯扉 領回,有贓物領據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5頁),堪認本案所生危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得之財物種類及價值,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未扣案之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2、編號5、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核屬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如附件附表編號3至4、編號6至9、編號13至15所示之物,雖亦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該等物品業經發還被害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176號

  被   告 王秀珠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秀珠於民國114年5月18日15時59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騎樓,見胡甯扉所有、放在機車腳踏墊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共約新臺幣60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車主為其夫 林財鴻 )載運離去。嗣胡甯扉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通知王秀珠到案說明,並經王秀珠交付部分物品予警查扣(詳如附表備註欄,均已發還予胡甯扉),始悉上情。

二、案經胡甯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秀珠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胡甯扉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領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8張、扣案物照片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如附表所示未扣案之商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尚未發還予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郭來裕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洞洞鞋(裝在白色塑膠袋內)

1雙

未扣案

2

夾直髮梳

1把

未扣案

3

上捲梳

1把

業經扣案並發還

4

寬尺梳

1把

業經扣案並發還

5

黑色髮捲

1個

未扣案

6

燕窩晚霜

1罐

業經扣案並發還

7

黃金精華液

1瓶

業經扣案並發還

8

巴黎萊雅A醇日霜

1罐

業經扣案並發還

9

緊膚身體乳(全新)

1條

業經扣案並發還

10

Lux噴霧髮油(全新)

1瓶

未扣案

11

肌研白泥洗面乳(全新)

1條

未扣案

12

紫色沐浴巾

1條

未扣案

13

沐浴乳

1瓶

業經扣案並發還

14

塑髮乳

1瓶

業經扣案並發還

15

防曬外套

1件

業經扣案並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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