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4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動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柯連春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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