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1919號
原 告 王嘉羅
訴訟代理人 王宣策
被 告 程凱琳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 律師
被 告 湯黃宇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板簡字第19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12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
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被告等應自民國101年1月9日起至民
國101年5月28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40000元」。嗣
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0000元」,核
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爰准變更前揭聲明,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因定居金門,故長期將新北市○○區○○路○○○巷
○弄○○號6樓(頂樓加蓋)房屋,委託原告兒子全權
代為進行房屋出租,自民國(下同)99年1月10日起至101
年1月9日期間,出租予被告程凱琳並由被告湯黃宇做為連
帶保證人。
(二)100年12月10日左右時間,雙方租約到期前,受託人
已向被告程凱琳表明將不再續租,但於101年1月9日
,被告程凱琳並未如期搬遷返還房屋,已涉違約。
(三)事後被告程凱琳才向受託人哀求,於101年2月底前需
完全搬遷他處,不得妨礙出租,若違反雙方協議,依原違
約日時間起算,依合約進行求償。
(四)101年2月16日被告程凱琳假借向本棟公寓21號5
樓住戶取得同意借用,將其所有物堆置於21號5樓頂
樓屋頂平台餵共分次搬離,並據此向受託人完成搬遷手續
,但事後證實借用一事子虛鳥有外,且經被告程凱琳幾次
取走所需物品後,剩餘大量物品散落於21號5樓頂樓
與本戶屋頂平台,經電話通知被告程凱琳,也未出面進行
處理。另受託人亦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其連帶保證人,皆未
獲任何回應,上述事實被告程凱琳已違反雙方協議內容。
(五)另事後還察覺被告程凱琳於租賃期間相關房屋設備毀損行
為,受託人已向中和國光派出所進行報案舉發。
(六)另被告程凱琳所遺留之大量物品,於101年5月28日
,部分遭不明人士竊取,受託人也已向中和國光派出所進
行報案舉發。因此原告援引雙方租約第6條,向被告等
求償,並依租約第17條於101年5月30日將遭竊剩餘
物品進行清理,為此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被告等應給付原告160000元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一)按原告陳稱:「經程凱琳先生幾次取走所需物品後,剩餘
大量物品散落於21號5樓頂樓與本戶屋頂平台,經電話通
知程凱琳先生,也未出面進行處理」云云。答辯人完全否
認,蓋依原告所自認,系爭租約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王宣
策與答辯人協議,將租期延長至101年2月底前,而答辯人
依約於101年2月上旬即搬遷完畢,並於同年月16日由原告
之訴訟代理人王宣策書立面移交文書,其上載明:「程凱
琳與本人於中和莒光路129巷1弄23號6樓租約到期,雙方
結算餘款2,780元,鑰匙返還,租約終止,無積欠款項,
房屋清空歸還」,並由雙方簽名為憑。且依原告於101年3
月間在租屋網站上傳出租之照片,亦可證明系爭標的物已
清空完畢,並無原告所稱剩餘大量物品散落之情形。
(二)次按依系爭租賃契約第六條約定:「......如不即時遷
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
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本件依前所述,兩造於101
年2月16日業已確認「房屋清空歸還」,並無不即時
遷讓交還房屋之情形,原告要求答辯人給付租金五倍之違
約金與原告,顯無理由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依原告之代理人與被告程凱琳於101年2月16日簽訂之搬遷
協議書係記載:程凱琳(即被告程凱琳)與本人(即原告
代理人王宣策)於中和莒光路129巷1弄23號6樓租約到期
双方結算餘款2780元,鑰匙返還,租約終止,無積欠款項
,房屋清空歸還等語,此有被告所提該協議書影本乙紙在
卷可稽(被證1)。足見被告程凱琳已依約將系爭租賃房
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完畢,是原告按依系爭租賃契約第六
條約定主張本件違約金,委無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應給付原告
160000元,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鄭瓊琳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