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3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依琳周思誼
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