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3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依琳 、 周思誼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