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126號
原   告  陳桀
被   告  陳靜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雖原告於起訴狀載被告
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2,惟本院以該址送
達調解期日通知,被告具狀陳稱伊戶籍係設在桃園市○○區
○○路○段000巷00號,且與原告、兩名子女及原告父母同
住,原告陳報被告之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2實為被
告父母之住所,並非被告住所地,又本件已指定 葉凱莉 (住
桃園市○○區○○路○○號二樓)為送達代收人等語,有民事
答辯狀附卷可按,自難認原告起訴狀所載地址為被告之住居
所地。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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