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陳宏達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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