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本院95年度重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54,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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