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四O八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O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復因一時失慮,誤觸刑章,經此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於事後已與告訴人即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清償所有欠款,告訴人並具狀表明不予追究,有撤回告訴狀一份附於本院卷可參,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二年,用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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