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
乙○○被告 嚴振拳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零陸仟元,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嚴振拳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鎮○○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東西向快速道路起點前,原應注意路面劃有禁止迴轉標線,不得迴轉,以防危險之發生,在無不能注意之情形下,竟疏未注意突然迴轉,適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甲○○所駕駛之W三-一八二七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原告丙○○八00年00月000日生)由東西向快速道路由西往東行駛行經該處,因被告之突然迴轉,以致甲○○煞車不及,與嚴振拳所駕駛之上開車輛發生碰撞,致原告丙○○受有乳門牙創傷脫落之傷害。被告所涉之過失傷害刑事部分經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八號判決處被告嚴振拳有期徒刑三月在案。原告受有乳門牙創傷性脫落,提早脫落之門牙將影響原告之外觀及即將來恆齒發育之排列,裝置假牙費用需六千元。另原告年僅二歲餘,遭受高速撞擊,精神上受極大驚嚇,且門牙因撞擊掉落,非常疼痛,對於幼小之原告更難忍受,故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金額十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開之賠償金額。
四、證據:提出國軍新竹醫院附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宣告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金額太高,經濟能力無法負擔。
三、證據:提出新竹縣竹東鎮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乙紙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竹東鎮公所調閱九十年民刑調字第一七二、一七八號提解筆錄。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在新竹縣○○鎮○○路違規迴轉,至對向行駛之原告法定代理人煞車不及輛發生碰撞,致乘坐車內之原告丙○○受有乳門牙創傷脫落之傷害,刑事部分經本院刑事庭對於被告以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書、九十年度交易字一二八號刑事判決書為證據,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已採信。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既經認定,被告對於原告因而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
原告所受創傷性門牙脫落必須裝設假牙,有上開之診斷證明書為證,屬治療上之必要費用計需六千元,應由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藉金十萬元部分,查原告年僅二歲餘,即遭受劇烈撞擊而受有門牙創傷性脫落,肉體、精神確實受有痛苦,本院斟酌實際情況,及兩造之身分、地位,原告請求十萬元,自嫌過高,應予核減為一萬四千元,方屬公允,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份,合於法律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不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