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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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二三號G
上訴人即被告蘇登炎選任辯護人涂禎和律師右上訴人因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清溪法官林永茂
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嚴巧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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