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一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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