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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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具保人 鄭淑惠 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二、一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鄭淑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公訴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並由具保人鄭淑惠繳納現金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拒不到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