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大嘉汽車駕駛補習班法定代理人陳延右原告與被告大嘉汽車駕駛補習班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陸仟陸佰叁拾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為一百七十六點一八平方公尺,乘以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三千五百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