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097號
原 告 利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伯芬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
被 告 德豐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光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由陳光洲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光洲,此有原告提出之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可稽,經被告具狀聲明承受承受訴訟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