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35號
原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春花 即 陳裕升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