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4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昌鋁業有限公司張家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1,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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