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榮豊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772號),本院認為不宜(107年度基簡字第500號),經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