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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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19號原告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 律師被告 林致宇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曹慶鈴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晏甄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靖騰 被告 魏信平
邱澤鈞 陳易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於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第104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判決在案(尚未確定)。是聲請人即原告以上開刑事案件相關事實及證據,足供本院參酌並自行調查認定,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而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