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榮豊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772號),本院認為不宜(107年度基簡字第500號),經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再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七年九月七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在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年8月31日下午
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犯罪事實過多,加上法律適用之問題較多,其法律價值之判斷點較多,其閱卷時間相對增加,其寫作時間相對減少,造成難以如期寫作完成,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避免再開辯論造成程序繁複,認有延後宣判必要, 爰延展 宣判期日一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