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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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蘇維文 代理人 王芬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戴立林 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戴立林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105年度第1次董事會會議於民國105年5月29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團法人戴立林文化藝術基金會於105年度1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前之捐助章程第16條第1項規定:「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部許可後行之:章程變更。」及第26條規定:「本章程經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之同意,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財團法人戴立林文化藝術基金會雖於105年5月29日召開105年度第1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6人出席,並通過捐助章程之修訂,但依聲請人所提文化部書函,僅敘及捐助章程之修訂符合第26條及第16條第1項但書、第3項、第4項規定,並未許可、核准捐助章程之變更修訂,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與前揭變更前捐助章程第16條第1項、第26條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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