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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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8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宗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462號、107年度偵字第9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一○七年度訴字第八八七號就傅宗明被訴起訴書附表編號4加重詐欺部分改依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7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傅宗明因詐欺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被告傅宗明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