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上訴人 林淑慧
林貴煌 林淑燕 林淑彬 被上訴人 湯奇峰 法定代理人 湯亦君
黃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092/9000)(下稱系爭土地)所擔保債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54萬9,0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㈠),上訴人最高限額抵押權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共為4,800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㈡),系爭土地之價額較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54萬9,07
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7,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
㈠系爭土地價額計算式:
130,0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05年之公告土地現值》×1,077.15《土地面積》×2092/9000《被上訴人權利範圍》=3,254萬9,079元。
㈡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⒈林淑慧部分:144萬元+96萬元+120萬元+240萬元+180萬元+240萬元+60萬元+300萬元=1,380萬元。
⒉林貴煌部分:120萬元+240萬元+180萬元+240萬元+60萬元+300萬元=1,140萬元。
⒊林淑燕部分:120萬元+240萬元+180萬元+240萬元+60萬元+300萬元=1,140萬元。
⒋林淑彬部分:120萬元+240萬元+180萬元+240萬元+60萬元+300萬元=1,140萬元。
⒌以上共計4,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