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峻豪選任辯護人黨苴睿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峻豪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峻豪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其所涉殺人未遂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項之罪,皆犯罪嫌疑重大,又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此外被告周峻豪之共述與其他同案被告有異,有串證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要件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故自民國107年6月12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後於同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通信接見之限制,又於同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周峻豪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8年1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周峻豪坦認全部犯行,且有卷內其他同案被告之供述、被害人之證述及卷內其他書證、物證可佐,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佐以一般社會常情及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業經本院於同日諭知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具保,惟迄本院諭知之覓保期限(107年1月10日中午12時)止,仍覓保無著,益徵有逃亡之虞,無法以交保替代羈押,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