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5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威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威志(下稱上訴人)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易字第1594號判決,被告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之107年9月1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就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於20日內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於107年11月21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07年11月30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證書、上訴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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