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字第32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賴建成
賴建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1月4日中警分刑字第10900702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建成、賴建興均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18時50分許
在桃園市○○區○○路○○○號前因細故互相鬥毆,因認被移
送人等均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等語。
二、行為人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
,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月18日廳刑一字第281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被移送人賴建成於警詢時表示,推
擠時造成右手小拇指受傷等語,被移送人賴建興警詢時則表
示表示左手手肘有挫傷等語,惟被移送人均未表示不提出傷
害告訴,故本件尚有追究刑責之可能,依上開說明,本件被
移送人之行為,均無爰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
定加以處罰之餘地,以避免有一事二罰之虞,應諭知不罰。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