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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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32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王 儷蓉

債務人 梁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1,3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息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1

191,386元

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39%

114年4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

以本金1,496元按年息1.439%計算。

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6月13日止

以本金3,010元按年息1.439%計算。

114年6月14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止

以本金4,542元按年息1.439%計算。

114年7月14日起至114年10月13日止

以本金191,386元按年息1.439%計算。

114年10月14日起至115年1月13日止

以本金191,386元按年息2.87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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