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
黃勇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
黃勇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