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二四號
抗告人丙○○抗告人戊○○抗告人丁○○抗告人乙○○抗告人甲○○右五人共同代理人 洪榮發 住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彌陀區漁會間因八十八年岡簡字第四二○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鄭月霞~B法官郭貞秀~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