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38號
原 告 陳潮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惇茹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