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38號
原   告  陳潮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惇茹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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