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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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劉震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紹涵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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