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簡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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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317號
原   告  曾彥翔
           樓
法定代理人  程琡珺
被   告  曾沛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邱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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