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617號
原 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靜芸
訴訟代理人 程春美
姜勝國
被 告 魏蓮花
訴訟代理人 梁魏惠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上午10時
25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