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48號上訴人甲○○
1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財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非財產權即刊登道歉啟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欠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