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3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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