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5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