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勞調字第1號
原 告 辛○○
壬○○
樓
丁○○
庚○○
樓
癸○○
己○○
丙○○
戊○○
樓
子○○
乙○○
甲○○
共同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文靜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
法定代理人 林峯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