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甲○○
丙○○相對人丁○○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27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83號詐欺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林建榮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甲○○、丙○○、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丁○○及兼法定代理人乙○○願連帶分別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伍仟元、丙○○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整(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甲○○、丙○○願意原諒相對人丁○○之行為。
三、聲請人甲○○、丙○○對於相對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彭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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