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達威系統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被告甲○○
銓葆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丙○○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國姓鄉,被告銓葆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則設在桃園縣龍潭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同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吳俞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