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繼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繼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581號聲 請 人即繼 承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新莊市○○路○○○ 巷○ 弄○ 號5 樓)於民國97年12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