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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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乙○○被告新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不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