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2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庚○○民國8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乙○○民國8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己○○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相對人丙○○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丁○○之代理人17號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26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202號恐嚇取財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林建榮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庚○○、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己○○、兼法定代理人劉淑娟、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丁○○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己○○及兼法定代理人劉淑娟、相對人丙○○及兼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丁○○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庚○○、乙○○新臺幣肆佰元整(當場給付)。
二、聲請人庚○○、乙○○願意原諒相對人己○○、丙○○之行為。
三、聲請人庚○○、乙○○對於相對人己○○、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彭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