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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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甲○○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以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之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95.10.30│96.04.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26935號│96年度偵字第3861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1008號│96年度上訴字第3201號││實├──────┼───────────┼──────────┤│審│判決日期│96.04.09│97.01.22│├─┼──────┼───────────┼──────────┤││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1008號│96年度上訴字第32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5.07│97.02.12│├─┴──────┼───────────┼──────────┤││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6215號│97年度執字第1647號│││(96執減更6563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竊盜│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6.04.15│96.04.1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3722號│96年度偵字第372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60號│97年度上訴字第6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09│97.04.0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60號│97年度上訴字第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09│97.04.25│├─┴──────┼───────────┼──────────┤││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3267號│97年度執字第32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