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被   告  張芷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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