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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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55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世鴻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9,5
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