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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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民國九十.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一份附卷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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